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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中投资优惠政策
2004-11-02          点击: 1593
辽中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
  1、在辽中兴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经营期在10年以上,其所得税率为24%,从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再减半征收税3年。对于出口创汇型和技术先进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减免税期满后,产品出口仍达到70%以上或经认定为技术先进型,继续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在辽中兴办的一切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再减半征收3年。
  2、 在辽中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其它地区在辽中兴办的独资企业(含收购辽中县企业的产权)或投入资金、实物、专有技术及工业产权与辽中共同兴办的国内联合企业,外方投资占注册资本的25%以上者,从企业投产年度起, 县财政将其增值税和营业税划归县级部分,连续2年返还企业,再减半返还3年。
  3、在辽中县兴办的外商投商企业, 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财政返还形式免征耕地占用税,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使用
  1、外商或外地区投资者在我县开发规模农业项目, 一次承租土地100亩以上者,年租金按每亩300—500元收取。
  2、外商或地区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办企业, 需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在交付青苗补偿费(旱田850元/亩,1450元/亩)、动迁安置费(旱田1700元/亩,水田2900亩),征地补偿费(旱田2550/亩,水田4350元/亩)之后,土地出让金不超过15元/平方米。
  3、外商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含养殖、保鲜、储运和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或外国投资者在我县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建设乡镇工业园区, 可免征土地出让金。
  三、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其它地区在辽中兴办的独资或联合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辽政发[1997]7号文件《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手册》 中规定的种类和标准收取。
  2、 外商投资企业在辽中兴办的独资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如需进行基本建设,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建筑类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
  四、关于奖励措施
  凡利用各类关系从国外为辽中引进资金者( 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资金到位一个月内给予千分之七的一次性奖励,如果以国外单独投资的方式引进资金, 项目投产后3个月内给予千分之七的奖励,以上奖金均由县财政支付,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于投资数额较大的利用外资( 含国内其它地区资金)项目,县委、县政府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 给予进一步的优惠政策。
  六、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实施,辽中委发[1996]12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本《办法》 由辽中县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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